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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南省五一农场与朱正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五一农场,朱正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五一农场。代表人刘卫民,系该场厂长。委托代理人闫祖启,男,1963年10月生,系五一农场国资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罗先宝,男,1965年9月生,系五一农场国资科主任科员。被执行人朱正群,男,1962年4月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河南省五一农场与被执行人朱正群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五一农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521执31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娟审 判 员  杨中华代审判员  胡先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