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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土河村村民委员会与朱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土河村村民委员会,朱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1669号原告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土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土河村。法定代表人李兴华,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朱玥,男,199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土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朱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维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学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