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特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敬敬、周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敬敬,周梅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特40号申请人高敬敬。申请人周梅。申请人高敬敬与周梅于2017年5月17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坚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高敬敬、周梅因健康权纠纷,于2017年5月16日经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周梅一次性赔偿高敬敬医疗费4862元,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11138元,合计16000元。二、支付方式:签约前周梅已经支付高敬敬4000元,签约后周梅再一次性支付高敬敬12000元。三、本协议履行完毕后,高敬敬与周梅双方就此事今后再无任何纠葛。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双方当事人理解协议的内容和法律后果;调解协议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以上调解协议的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王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