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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泽玲与涂进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玲,涂进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1062号原告:李泽玲,女,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平,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涂进华,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玲与被告涂进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李泽玲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泽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8元,由原告李泽玲负担。审判员  钟江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慧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