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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建与南阳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南阳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805号原告王建,男,汉族,1962年5月7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李翠,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艳。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号。原告王建与被告南阳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3年9月17日,被告南阳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本金5万元整,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9月17日至2013年12月17日止,月利率15‰。2013年12月23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3月23日,月利率15‰。现上述两笔借款期限早已到期,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5月1日后便不再偿还所欠的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综上所述,原告借给被告本金7万元,但对该借款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所欠原告借款人民币7万元并自2015年5月1日起按每月15‰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出答辩。诉讼中,因被告南阳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的起诉。诉讼费15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雅丽审 判 员  相庆磊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