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先明与贵州省天柱县奥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先明,贵州省天柱县奥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779号原告:杨先明,男,1964年9月27日生,侗族,住天柱县。被告:贵州省天柱县奥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助,该公司经理。原告杨先明诉被告贵州省天柱县奥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杨先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先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先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杨先明负担。审判员 杨俊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