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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刑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某故意毁坏财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终4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男,1988年12月3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紫金县。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9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紫金县看守所。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粤1621刑初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7)粤1621刑初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春文审判员  崔春柳审判员  雷志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福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