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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1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湖北金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金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411号原告:湖北金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小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698021195T。法定代表人:林学开,该公司经理。被告:王艳,女,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金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金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金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