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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肖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492号原告:肖某,女,199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敬雷,男,汤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原告肖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肖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肖某负担。审判员  屈克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索致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