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肖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492号原告:肖某,女,199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敬雷,男,汤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原告肖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肖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肖某负担。审判员 屈克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索致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