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田崇峰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崇峰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3刑初42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崇峰,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1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1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11月21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2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辩护人徐学习,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6]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崇峰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陈某2的近亲属陈某庆、孙某珍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田崇峰赔偿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后原告人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崇峰及其辩护人徐学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田崇峰在本市市北区重庆南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住处,因感情纠葛与被害人陈某2发生争执,并对陈某2持续殴打约一小时。期间,被害人陈某2先后多次拉开该户窗户,欲跳楼,均被田崇峰阻止。当日23时许,因被告人田崇峰疏忽,被害人陈某2从该户西南侧卧室南向窗户坠楼,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被告人田崇峰被传唤到案。经法医鉴定:陈某2系因高坠致中枢神经系统损伤死亡;躯干及四肢等见多处片状皮下出血,符合钝性外力多次作用所致;部分皮下出血呈黄色改变,符合陈旧损伤;上下唇见多处粘膜下出血,符合口唇受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崇峰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崇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该辩解称,其没有持续殴打被害人一小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通过分析本案的事实,田崇峰不应当意识到被害人陈某2有轻生的念头。在其发病之前陈某2多次跳楼行为都被田制止了,在田崇峰发病时陈某2能去其他房间给田拿药并给朋友打电话,又在旁边陪同,后又去上厕所,在这段大约有15分钟的时间内双方未再发生争执,按照常理分析双方的争执已经平息了。当时田崇峰心脏病发作,其也没有能力把陈某2拽回来,根据现场勘查中发现有70厘米的划痕,说明陈某2有求生的欲望。在该情况下让田崇峰预见到陈某2会再次跳楼显然不合理,其行为不符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田崇峰在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住处,因感情纠葛与被害人陈某2发生争执,并对陈某2持续殴打约一小时。期间,被害人陈某2先后多次拉开该户窗户,欲跳楼,均被田崇峰阻止。随后田崇峰继续对陈某2进行殴打,当日23时许,因被告人田崇峰疏忽,被害人陈某2从该住处西南侧卧室南向窗户坠楼,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被告人田崇峰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该初到案时并未如实供述殴打被害人陈某2的事实。经法医鉴定:陈某2系因高坠致中枢神经系统损伤死亡;躯干及四肢等见多处片状皮下出血,符合钝性外力多次作用所致;部分皮下出血呈黄色改变,符合陈旧损伤;上下唇见多处粘膜下出血,符合口唇受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田崇峰的到案经过。相关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田崇峰的身份情况。(3)公安机关绘制的案发现场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情况。(4)相关病例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害人陈某2因自楼上坠落于2014年6月30日抢救治疗的情况。(5)相关户籍复印件证实,陈某2与陈某庆、陈延东、孙永珍的亲属关系情况。(6)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实,陈某2从2014年6月16日后租住宋某宁夏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的房屋。2、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0日晚上18点30分左右,田崇峰和陈某2在其家中的院内招待柳某、武某、梁某、李某、郭某进行聚餐,席间田崇峰和陈某2一直都挺好,田崇峰喝了点酒,陈某2没有喝酒,二人没有异常反应。晚上20点30左右田崇峰和陈某2先行离开了,后来23时30分左右,其余的人才离开刘某1的家。对于二人之间的感情如何不清楚。(2)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田崇峰是其老公刘某1的朋友。2014年6月30日18时左右其带孩子在楼下玩,一男一女提着东西到其家楼下,这时其接到丈夫刘某1的电话说今晚有朋友到其家吃饭,其就问田崇峰是不是到其家吃饭,其之前没有见过田崇峰和陈某2。到家后其就去准备吃饭的东西,在其准备的过程中,来吃饭的朋友都到了,家中一共是九个大人一个孩子,五男四女。四个女的和男的司机没喝酒,在吃饭过程中,田崇峰和陈某2关系一直很好,大约到了20时30分左右,陈某2就跟田崇峰说要先回家,他们就走了。其余的还在喝酒,大约23时30分左右,他们就从其家走了,其和刘某1收拾好桌子就上床睡觉了。不知道过了多久,其丈夫接到一个电话说有事出去下,到了第二天早上7点左右,其丈夫说昨天在其家吃饭的田崇峰的女朋友跳楼自杀了。(3)证人柳某的证言证实,田崇峰是其公司的员工。2014年6月30日晚,其与田崇峰等人约好了一起到刘某1家吃饭,在刘某1家吃饭,男同事们一起喝了点酒。喝了一会儿田崇峰就说他不喝酒了,到了20时30分左右,田崇峰就和陈某2先回家了。其与另外几个人又喝了一会,并商量着要找个地方唱个歌看个球。大约23时30分左右喝完了酒,刘某1和他妻子许文静在家收拾,其和武某、李某、郭某、梁某上车,然后李某给田崇峰打电话说让他出来唱歌,田崇峰同意了。在离开刘某1家后送完梁某后其与同事就开车往田崇峰家里走,车上有武某、柳某、郭某、李某,武某负责开车。途中武某接到一个电话,武某接完电话后,说是陈某2打来的,说在电话里哭哭啼啼的,说田崇峰心脏不好。其当时还说这么年轻怎么能心脏不好,是不是他俩在家里闹腾,然后其与同事就往田崇峰家的方向走,快到田崇峰家的时候,武某又接到一个电话,武某和其说是田崇峰打来的。其就说别在电话里叨叨了,和田崇峰说马上就到了,让他下楼吧,然后其记得武某就把电话挂了,然后武某继续开车。到了田崇峰楼下,其看见田崇峰跑出来,喊着跳楼了,田崇峰说完就又跑了回去,这时武某也跟着跑了进去,其一听也下车了,往大门口走,其走到大门口时看到田崇峰抱着陈某2跑出来。其就问打120了吗,不知道是谁说了一句打了,其说先救人吧,田崇峰就把陈某2放到其车的前座上,这时其拦了一辆出租车,其说其先把陈某2送到医院,你在后面坐出租车跟着,其在前座的位置上扶着陈某2,这时其看到陈某2脖子上和身上有血,武某开车就往海慈医院赶。在路上其叫了陈某2几声,陈某2也没有反应,其也不知道陈某2是死是活,只是她在车上不动,到了海慈医院其下车看到一个穿公安衣服的人,其就喊着过来帮忙救人,这时一个穿白大褂的男子过来,将陈某2抬到担架车上,其与同事和他们一起将陈某2抬到里面,医生说其不是家属不能进去,其就在外面给一起喝酒的同事打了电话,其通知了梁某和刘某1。打完电话后,其看见田崇峰在外面哭,其问他怎么了,他说人不行了。其只记得车开到重庆南路田崇峰小区的时候,其和坐在后座的李某说让他给田崇峰打电话让田崇峰下来,然后其就看见田崇峰已经在楼下了,具体李某有没有给田崇峰打电话其不清楚。证人柳某对被告人田崇峰及被害人陈某2均进行了辨认、确认。(4)证人武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0日晚,其与同事几个一起去刘某1的家中吃饭,男的喝了点酒,喝了一会后田崇峰就不喝了,到了20时30分左右,田崇峰和陈某2就走了。其与另几个同事就商量找个地方看球,大约23时30分左右,喝酒结束了,其与同事就将梁某送回家,回来的路上陈某2给其打了个电话,在电话里哭。由于其开车,也听不清她在说什么,只听了句说是田崇峰心脏不好,还哭哭啼啼的,其就和柳某说了,柳某说,这么年轻怎么还心脏不好,是不是他俩在家里闹腾。其就开车往田崇峰家里赶。马上要到的时候又接到这个号码打来的电话,这次是田崇峰打来的,田崇峰在电话里说他没事,让其不用过去了。这个时候其与同事已经快到田崇峰的小区了,柳某就让李某给田崇峰打电话。其开车到了田崇峰楼下,发现田崇峰跑出来,喊跳楼了,田崇峰喊完就又跑了回去,其跟着跑了进去,田崇峰说你嫂子跳楼了,你帮着抬抬。其看到陈某2躺在一个花坛的旁边,只是田崇峰把陈某2抱起来说你赶紧帮一下,其就抬着陈某2的腿,和田崇峰一起向门后跑,跑到大门时,看到柳某也在,他问打了120了吗,不知道谁说了句打了,柳某就说先救人,田崇峰就把陈某2放到了其开的车的前座上,柳某拦了辆出租车,让田崇峰坐出租车跟着,其就开车往海慈医院赶,到了医院后,其与同事和医生一起将陈某2抬到担架上推到里面。证人武某对被告人田崇峰及被害人陈某2均进行了辨认、确认。(5)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田崇峰是其客户。2014年6月30日,其与田崇峰等几个人一起去刘某1家吃饭,当时田崇峰喝了一会儿酒就不喝了,到了20时30分左右,田崇峰就和陈某2先走了。其与另外几个人到了23时30分左右结束,柳某他们先把其送回了家,23时48分,其接到柳某的电话,说海慈医院这边出了点事,让其赶紧过去,其就赶紧打车去了海慈医院,到了后其知道陈某2死亡了。田崇峰和陈某2在当晚吃饭的过程中没有和发生纠纷。(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0日其和田崇峰他们一起去刘某1家吃晚饭,后来田崇峰和他女朋友陈某2先走了,到了23时30分左右其与其他人喝完酒后,就约好一起出去唱歌。其和武某他们几个人将梁某送回家后,其就给田崇峰打电话,说一起出来唱歌,田崇峰同意了,其与武某等人就开车往田崇峰家里走,到了田崇峰家楼下,看到田崇峰跑出来,喊着跳楼了,武某也跟着田崇峰跑出去。后来就看见田崇峰和武某抱着陈某2出来,其打开车门,田崇峰将陈某2放在车前座上,柳某和武某开车拉着陈某2去了海慈医院,其与田崇峰、郭某坐出租车也往海慈医院赶,到了医院后其帮着去急诊室交钱,交完钱后发现田崇峰坐在路边哭,一会警察就来了。证人李某对被告人田崇峰及被害人陈某2均进行了辨认、确认。(7)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其和田崇峰是同事。2014年6月30日晚上,其同事几个人大约23时30分从刘某1家吃完饭后就把梁某送回了家。送完梁某途中其听到柳某在快到田崇峰居住的小区时让李某给田崇峰打电话,让田崇峰下来,但是李某有没有打电话其没有注意。在车上的时候,其听到武某接电话,可能是田崇峰给武某打的电话,但是因为其坐在后座,没有听清楚。刚到田崇峰楼下,就看见田崇峰喊着跳楼了,然后其和同事们就把陈某2送到了医院。证人郭某对被告人田崇峰及被害人陈某2均进行了辨认、确认。(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居住在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2014年6月30日22时左右,其听见邻居家传来女人的哭声、摔东西的声音,并且伴有女人叫喊声说:“你打我、你打我。”因为这对青年男女这几个月来经常吵架,其也就没在意,俩人吵着吵着,其就听见有塑钢窗户关窗户的声音,而且是拉开又关上,反反复复的几次,还有男人的咆哮声和女子的哭声。又过了约10分钟,其听见楼下很闷的声音,其就跑到窗户往下看,看到一个光着膀子的男青年跑到楼下刚才发出闷响的绿化带喊老婆。(9)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其居住在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2014年6月30日22时左右,其在家中准备睡觉了,这是其听到一个女的在大声哭,并在吆喝“你打我、你打我”,然后其就听到跑步和摔东西的声音,其还开窗上下看了看,也没看到什么。过了好一会没有动静了,又过了一会,其听到一个男人在喊“老婆老婆”。(10)证人张某珍的证言证实,其居住在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2014年6月30日22时左右其躺在床上睡了。大约22时30分左右,楼下邻居传来一阵女人的哭声,哭声很大,把其吵醒了。这个女人大约哭了10来分钟,然后就没有动静了,又过了20来分钟,这个女的又开始断断续续的哭,具体时间其不清楚有多长,但是其过了一会就听到楼下有桌椅类家具拖动的声音,然后其听到楼下有人开防盗门的声音,还有个男子喊着“老婆老婆”,其打开窗户往下看,还听见这个男子喊着“来人啊、救人啊”。(11)证人万某的证言证实,其居住在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2014年6月30日晚上10点15分左右,其下班回到本市重庆南路X号的小区院内。当其走到要上2号楼北侧平台的楼梯时,看到和2号楼对着的3号楼二楼东南侧小卧室的一个窗户上,有一个女青年面朝南正双脚朝外的坐在窗台上,像要跳楼,又哭又喊的,具体喊的什么记不清了,在她身后还有一个男青年,用双手抱着这名女青年的腰,把她从窗户上往下拽,然后男青年将女青年从窗台上拽进了屋内。之后其上楼梯到了2号楼的平台上,就光看到男青年挥动上肢,用拳头打那个女青年,持续打了大约1分钟左右,因为女青年一直未站起来,窗下的墙壁遮挡了其的视线,所以其没看到具体打在什么部位。其就打开单元门往家走,走到5楼与6楼之间的拐弯楼道窗口时,其通过窗口看到那个女青年在卧室与厅之间的门口位置,脸朝左侧斜躺在地上,不停地哭,男青年就用拳脚不停地打女青年的身体,除头以外,全身的打。男青年当时显得很暴躁,打了一会后,男青年就用双手抓着女青年的双臂,把女青年拖到了厅里继续打她的身上,男青年打累了就在客厅里来回的走,期间每当走到女青年的身边时,就再用脚踢、踹女青年的身体,还用手掌打这名女青年的头部和脸部,然后这个女孩哭得更凶了。男青年还不算完,又拽着女青年的肩膀,把她拖到带阳台的西南侧大卧室里,继续殴打女青年的身体。就这样把女青年从大卧室拖到厅再到小卧室,来回反复的拖、拽了女青年2、3次,并持续殴打了约10多分钟。后来女青年被拖到小卧室时,可能是男青年觉得动静挺大的,就到窗户前,用一块深红色的布将窗户的下部给遮挡了有三分之二,其就再也看到不了。其就回家换了件衣服,马上又出来到了6楼与7楼之间的拐弯楼道窗口,看到女青年躺在西南侧大卧室的地上,男青年还在用脚踢女青年的身体,后来又和其在5楼半的窗口看到的一样,男青年把女青年从大卧室拖到厅再拖到小卧室,来回反复的拖、拽了女青年2、3次,用脚踢、用拳捣,并持续殴打了约10分钟,后来把女青年拖到西南侧大卧室的窗下时,那青年又开始不停地来回走动。这时其突然看到女青年从窗下站起来,脸朝外的将上半身探出窗外,准备跳楼,男青年回身看到,大喊了一声(具体喊的什么没听清),冲上去从后面用双手抱住女青年的腰,把她给拽了回去,在往回拽的过程中,其听到两声“砰砰”的声音,具体是怎么造成的声音,因为被阳台的墙挡住了,其没看到。男青年拽回女青年后,又把她拖到了东南侧小卧室内,不知道是谁把挡住窗户的深红色的布给弄了下来,其看见女青年又拉开小卧室的窗户,准备向外探身跳楼,男青年不让就把窗户关上了,他们来回的拉了好几次窗户,导致窗户撞击窗框发出砰砰的声音。男青年很气愤,就把女青年拽倒在地,又朝她的身上殴打,其见窗户都已经关上了,感觉应该没什么事了,就回家睡觉去了,这时应该是当晚的11点左右。其回家躺下大约有15分钟左右,就听见“砰”的一声,声音很大,其当时第一想法就是担心女青年跳楼了。其就赶紧起床到北卧室看,其还听见有人跑步的声音,然后听到一个男青年喊着:“老婆、老婆你在哪?”这个声音应该是刚才那个男青年的,而且这个声音源也不稳定,应该是这个男青年在楼下到处跑,其才确认是女青年跳楼了,其就再不敢看了。其观看的过程大约有半个小时。女青年没有大声喊救命、来人之类的话,女青年爬上窗台的时候,也没有喊,如果喊了的话其就报警了,其一直以为是两口子吵架所以没有报警。在其观看的整个过程中,其没有看到男青年安慰女青年,始终在用脚踢、用拳打和骂,也没有看到男青年有吃东西的行为。经证人万某辨认,确认田崇峰就是阻止陈某2跳楼并殴打陈某2的人。(12)证人邵某的证言证实,其居住在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2014年6月30日21时左右,其回到家,其进家门的时候其父亲说了一句“两个人又在家打仗”。其在家的时候听到击打的声音,还有女子的哭声和男子的辱骂声,有时还听得到窗户推开关上推开关上的声音,还听到那女的喊:“你得打死我”。他们吵闹了一个多小时,大约23时左右其听到噗通一声响,接着就听到X户租房的男子跑下楼的脚步声,男子在楼前的花坛处大声吆喝“老婆、老婆”。这对青年男女吵了好多次架,吵得最凶的是这次和二十天前的那次。二十多天前的那次吵架就是2014年6月上旬的一天20时左右,摔东西,女的哭闹声,大约吵了半个小时就平息了。(13)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其居住在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2014年6月30日21时左右,其在看电视,听到二楼一男一女在打架,吵吵好一会其听到那女的好像要崩溃似的,发出凄惨的声音边哭边说:“你还打我”,接着男的说:“就这么点事你还不算完”。大约过了一个来小时,听到楼下噗通一声,之后听到男的喊叫“老婆、老婆”。(14)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居住在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2014年6月30日22时左右,其在家中听见隔壁X单元X户在吵架,开始其听到女子的哭泣声,然后是摔东西的声音,后来其听到女的说“你还打我”,女子说了好几遍“你还打我”,但是一直没有听见男子的声音。这个女子一直哭泣,后来他们好像又砸东西。到了快23时,其准备睡觉了,又过了一会大约到了23时20分左右,其听到一个男子在院子里大喊“老婆、老婆”,其意识到可能有人跳楼了,其就用其的手机(号码156××××XX27)在23时22分拨打了120。这对男女吵架大约持续了一个小时。在这个事情发生的半个月前左右,这对男女也发生过激烈的争吵,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也是晚上23时左右。(15)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其居住在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2014年6月30日晚上10时40分其和对象回家,当时小区里挺静的,其和对象对家还说在客厅喝点茶,到了23时15分左右其与其对象正在喝茶的时候,听见有东西摔落的声音,摔的很实落,声音很响。其和其对象还说这是谁家的东西掉下来了,过了一会听见有个男子喊:“老婆、老婆”很凄惨。后来他在草丛里找到了他老婆,然后其就帮忙打了120,这个时候来了一辆轿车,下来几个人将他们一起送到了医院。其和其对象没有听见吵架的声音,其与其对象还说这么静。(16)证人刘某2、咸某、闫某的证言证实,陈某2、刘某2、咸某、闫某组成一个“恒爱公益团队”,一共三年多的时间,这个团队是专门帮助有大病需要帮助的小孩,陈某2是个有爱心、有担当、开朗的小姑娘,像这样的女孩自杀不太可能。不过陈某2在交了男朋友田崇峰后变化挺大的,也不经常出来聚会了,因为陈某2说田崇峰管她很严,而且刘赛杰等人打电话约陈某2出来时,陈某2都压的声音很低,而且有时田崇峰抢过陈某2的电话告诉刘赛杰她们陈某2不能出去。刘赛杰她们对田崇峰的印象都不好。(17)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其和陈某2是农业银行某第二支行的同事,陈某2这个小姑娘比较开朗,对于他男朋友的事其不太了解,以前没有听陈某2说他男朋友打她,但是陈某2说他们吵架时候男朋友摔东西。2014年6月中旬的时候,陈某2和田崇峰又吵架了,好像还不一起住了。其当时其和陈某2谈了一次,她说父母不同意,他俩性格不合,两个人总是吵架把家都砸了,而且陈某2当时的手机号码都换了。(18)证人喻某的证言证实,其算是陈某2的师傅,她于2011年来其所在单位工作,总体上感觉陈某2是个性开朗的人。她男朋友姓田,在放贷公司上班,个子不高,而且是外地的,也不太懂礼貌,见了其与同事也不友好,其就觉得他配不上陈某2。其知道他俩吵过架,其也说过小田。其还听陈某2说过,小田曾经说过,要是陈某2和小田分手,小田就去陈某2家里杀了她全家,其当时就觉得这个小田不成熟,其还安慰陈某2说这肯定是小田的气话。(19)证人徐某3的证言证实,其和田崇峰就是普通朋友关系,可能是其和田崇峰通过次电话,让他女朋友误会了,以为其与田崇峰关系不正当。好像因为这个事,他俩还吵过架,还因此损坏了项链和手机,所以田崇峰女朋友给其打过电话让其赔,其觉得很无辜。(20)证人常某的证言证实,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是其单位租的房子,其和田崇峰一起租住。当时田崇峰住在东南卧室,其住在西南卧室。2014年2月田崇峰谈了一个女朋友到宿舍同住,他和他女朋友住东卧室,其住西卧。其与田崇峰及其女友一起在这个房间里住了几天,因为感觉不方便,其就自己在外面找了个房子搬走了。其在那住的时候,西南卧室的晾衣架就已经损坏了。(21)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其将青岛市市南区奉化路X号X单元X户的房间于2015年6月15日租给陈某2,6月21日左右,该看见陈某2跟一男子在屋内吃饭,6月25日后陈某2没有回来居住。3、被告人田崇峰的供述,2014年6月30日晚上9点左右,其和女友陈某2与其同事、朋友柳某、武某、梁某等人去刘某1家聚会吃饭。聚会结束后,其和陈某2回到了其租住的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的房间内,因为感情上的琐事发生争吵。回到家后10点多钟左右,陈某2就因为徐向秋的事又吵了起来,其当时就有点心烦,自己去了客厅里待着,陈某2跑到客厅里想要拿其的手机给徐向秋打电话,并讲:“你把手机给我,我要给那个小嫚打电话。”其就说:“你别做了。”其当时就很生气,也没把手机给陈某2,就用力的用右拳打在了陈某2的左肩上,然后拽着陈某2的衣服把她拉到东南侧的小卧室,用力把她扔到床上。陈某2马上就站了起来,想和其理论,其直接又用右手把陈某2再次推倒在床上,陈某2第二次站起来,对其讲:“就为这么个女的,你打我?”其说:“你闭嘴吧,你这样我们就没法过了。”然后再次用右手把陈某2给推倒在了床上。陈某2第三次站起来对其说:“你就为了这么个小死嫚打我!”其说:“对,咱俩没解了。”陈某2当时就急了,站起来一只脚踩在暖气上然后用手拉开东南侧小卧室的南窗就想跳楼。其见不好,就上前从后面用右手拽住陈某2的后衣领,把她拽倒在床上,然后其就松手了。谁知道其刚刚松手,陈某2立即又站起来再次要跳楼,其就又从她的后面用右手拽住陈某2的后衣领,把她拽了下来,这次因为其用力过猛,把陈某2拽到床上后,又带到了地上,陈某2的双膝跪在了地上,应该是磕伤了。其当时也是气急了,揪着她的衣服往客厅里的沙发上拽,当拽到东南侧小卧室与客厅的门口时,陈某2躺在地上,其就朝陈某2的身上踢了两脚(具体踢在什么位置记不清了)。陈某2对其说:“你打我?”并连哭带喊的说其,就因为个女的就这样对她还动手打她,她为了和其好,连家人的反对都不顾了,还讲她对其一直都那么的好。其说:“对,我就不想和你过了”。其与陈某2就话赶话的吵起来。其怕周围的邻居从外面看到其与陈某2争吵,就走到东南侧小卧室的南窗前,把窗帘挂在了窗上,并将东南侧小卧室南窗三分之二的窗户下方给挡了起来。当其回头时就看到陈某2站起来,往西南侧大卧室里跑,再次准备跳楼,其见后就马上跟了上去,当时她的速度较快,一只脚站在了西南侧大卧室阳台的南窗的窗台上,另一只脚站在了窗台下的鞋柜上,双手抓住窗框,上半身都已经探出了窗外。其就用双手从后面抱住陈某2的一条大腿用力往后拽,直接把陈某2面朝下的拽倒在地上,期间其听到“砰砰”的两声,应该是拽陈某2下来的时候,她的下巴碰在了鞋柜一下,然后落到地上碰在了地板一下。陈某2面朝地板,趴在地上其就拖着陈某2往小卧室里走,快拖到大卧室与客厅的门口时,陈某2挣扎着站了起来,其就用双手抓住她的双肩,把她拽到了东南侧小卧室的床上。陈某2就一直在哭,并和其争吵,之后陈某2站起来,走到小卧室的南窗前,把窗帘拽了下来,又拉开窗户又想跳楼,其就赶紧上前把窗户给关上,陈某2又给拉开了,这样反复了3、4次,导致窗户撞击窗框发出砰砰的声音,最后还是其把窗户给关上了。其这时就感觉心脏不舒服,就坐到了床的边上,并让陈某2给其拿救心丸,陈某2看其不舒服了就去了大卧室给其拿来了,其就把药片含到了口里,陈某2就又把窗帘给挂了上去。其俩就开始说话、聊天,后来陈某2拿起其的小灵通,给武某打了个电话,说其打她,并讲其心脏病犯了,让他们来看看其。然后陈某2把小灵通放在东侧卧室的桌子上,站在其旁边,其又拿过小灵通再次给武某拨了电话,在电话里其告诉武某说其没事,不用过来了,但是没有说几句其董事长柳某接过了电话,在电话里柳总说他不放心,要来看看其,其就说好吧,就让他们过来。其打完电话后,陈某2就对其说她想去卫生间,其当时也没多想,就让她去了。过了一会,其感觉好像不对,其就想去看看陈某2,当其刚走到客厅与大卧室的门口时,其就看到陈某2背对着其,面朝南双腿在外的坐在大卧室的南窗上,双手放在身体的两侧,其就喊了声“陈某2”,接着其就看到陈某2直接就跳了下去,其感觉就像一滑,人就从窗上没了。陈某2从楼上坠楼后,她的身子是半侧的躺着,整个人是斜着的。其当天晚上喝了啤酒,有点头晕。被告人田崇峰对殴打陈某2的地点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以及陈某2跳楼地点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X号X号楼楼下一花坛均进行了指认。4、鉴定意见(1)(青)公北(刑二)鉴(尸)字(2014)0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部门对陈某2的尸体进行检验,出具鉴定意见为,死者陈某2系高坠致中枢神经系统损伤死亡。其中根据检验,颈部皮肤无明显损伤,解剖见胸骨及双侧第2肋骨骨折,胸骨断端向内侧移位,对应胸部皮肤无明显损伤,上述损伤范围广、程度重,且具外轻内重的特点,结合现场情况,符合高坠所致。(2)(青)公北(刑二)鉴(尸)字(2014)070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部门对陈某2的尸体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意见为,根据尸表检验,死者陈某2头部顶部见头皮创口,创缘不齐,深达颅骨,鼻腔有血迹,翻动尸体鼻腔有大量血性液体流出,分析其颅脑损伤较重;结合现场勘查及案件调查情况,认为死者陈某2符合因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死者陈某2躯干及四肢等见多处片状皮下出血,符合钝性外力多次作用所致;部分皮下出血呈黄色改变,符合陈旧性损伤。死者陈某2上下唇见多处粘膜下出血,符合口唇受钝性外力作用所致。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1)被害人陈某2的伤情照片、尸体解剖照片在案佐证。(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证实案发地点为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该户楼下是X户,住户下是网点房,网点房高360厘米,住户房高255厘米。X户的内部结构为三居室,门朝西完好,进入室内是客厅未见异常,客厅北侧是厨房,厨房东侧是卧室内堆放杂物,客厅南侧有东西两间卧室内各有一张床,厨房的南侧是卫生间,厨房和卫生间未发现异常情况。客厅南侧的东侧卧室内靠近南墙有一沙发床,沙发床上被褥凌乱,沙发床北侧有一办公桌,办公桌上有一开启的矿泉水,沙发床北侧地面有一速效救心丸和矿泉水瓶盖,药瓶西侧地面上有一手机。西侧卧室内的西北墙摆放床铺一张、该卧室南侧有一阳台窗,阳台窗中央的两扇塑钢窗已经向两侧拉开,阳台窗的窗台距离地面105厘米,靠近阳台窗的墙壁有一木制储物架,储物架高90厘米,阳台窗发现多处指尖手印印痕,室外阳台水泥墙上距离阳台窗中间立柱60厘米处发现两处长70厘米的擦划痕迹,擦划痕迹的下方在X户的阳台玻璃窗外侧发现有玻璃上方延伸至玻璃下方的右手形成的擦划印痕,在X户的阳台窗外是长短并列两个不锈钢晾衣架,在两个不锈钢晾衣架相并列支撑架的上方往西距80厘米处部位发现有踩踏的印痕。X户阳台窗外的地面是一东西方向水泥路,水泥路的南侧是草堆,草地上栽有树木和灌木,在西距3号楼的西端南墙角12米,北距X号楼的南墙250厘米的水泥路与草地交界处有一古力盖,古力盖有25x20厘米范围的血迹,血迹中有一耳钉,古力盖南侧的草地上有折断的树枝和树叶。现场其他未见异常。附现场勘验照片。(3)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提取草地内古力盖不规则血迹、地面上瓷瓶包装的11粒速效救心丸。(4)案发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能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崇峰因疏忽大意,过失致陈某2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田崇峰不应当意识到被害人陈某2有轻生的念头,其行为不符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田崇峰于案发当晚对被害人陈某2持续殴打,陈某2多次欲跳楼均被田崇峰制止后,继续对陈进行殴打,田崇峰应该能够预见到陈某2仍有跳楼的可能,因为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崇峰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刑期顺延。即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22年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厉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峰先人民陪审员 崔雨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