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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街道十方商店、合肥吉达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街道十方商店,合肥吉达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959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街道十方商店,经营场所大连市。经营者刘雪静。被告合肥吉达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吴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街道十方商店、合肥吉达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爽人民陪审员  沈桂凤人民陪审员  刘晓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