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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赵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670号申请执行人张杰,男,汉族,陕西延安市人,系延长油矿勘探公司职工,现住延安市高家花园小区3-2-1701室。被执行人赵栋,男,汉族,陕西安塞县人,系延安市政策研究室干部,现住延安市延安大学园内雅苑小区1-3-502室。申请执行人张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9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赵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1万元及利息,并支付本案诉讼费7763元、执行费125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7年5月1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栋于2017年6月1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杰案件款40万元,2017年7月10日前偿还50万元,剩余案件款及利息于2017年8月10日前偿还完毕,案件受理费7763元及执行费12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迟延支付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同意退出此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67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以随时按原调解书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