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与被告安传新、郭光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908号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诉被告安传新、郭光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0533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第三页正文第十二行,“案件受理费175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88元”更正为“减半收取275元”。审判员 张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