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执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范升阳与呼和浩特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升阳,呼和浩特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保91号申请人:范升阳,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刘爱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范升阳诉呼和浩特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范升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房屋予以查封。王某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房屋予以查封;二、依法将王某所有的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小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