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史淑华与程彦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淑华,程彦春,刘玉兰,史淑华,程彦春,刘玉兰,史淑华,程彦春,刘玉兰,史淑华,程彦春,刘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892号原告:史淑华,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程彦春,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刘玉兰,女,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淑华诉被告程彦春、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淑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淑华撤回起诉。诉讼费2377.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雨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