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4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泉州零点建材有限公司、郭学贤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零点建材有限公司,郭学贤,张蓉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4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泉州零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霞溪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07979769-9。法定代表人公贤辉,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山、陈小勇,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学贤,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张蓉蓉,女,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泉州零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学贤、张蓉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闽0504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泉州零点建材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郭学贤、张蓉蓉未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偿付18654元及息的义务,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郭学贤、张蓉蓉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仅查控到被执行人郭学贤名下车牌号为闽C×××××号奔驰牌小型汽车及车牌号为闽C×××××号东南牌小型汽车等两部车,本院已依法请求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协助冻结上述两部车辆的交易手续,但该两部车辆尚未实际扣押在案,无法进行实际变现处置。目前暂无发现被执行人郭学贤、张蓉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黄美榕执行员 吴东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明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