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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马哲与周玉松、张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哲,周玉松,张德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897号原告:马哲,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人,住孟津县会盟镇陆村,现住安康市汉滨区。被告:周玉松,男,199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旬阳县人,住旬阳县小河镇。被告:张德丽,女,199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哲与被告周玉松、张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哲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唐 恒审 判 员  周 杰人民陪审员  李富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雨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