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某1等婚姻家庭、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90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1958年2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某2,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某3,女,1960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某,女,1941年11月4日出生。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X号塔X楼X号房屋的所有权由张某1、张某2、张某3与吴某共有,其中吴某占八分之五份额,张某1、张某2、张某3各占八分之一份额。因被执行人吴某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X号X区塔X号楼X号房屋(判决地址:花园北路X号塔X号楼X号)的所有权由张某1、张某2、张某3与吴某共有,其中吴某占八分之五份额,张某1、张某2、张某3各占八分之一份额。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韩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立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