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永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365号被执行人陈永建,男,1975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刑二初字第00138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陈永建未能按本院(2017)苏0585执365号执行通知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永建银行存款2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展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