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陶四妹故意伤害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桂03刑申10号陶四妹: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刑终515号刑事裁定不服,认为: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庭审没有通知鉴定人出庭质证,违反法定程序。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请求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申诉人持械伤人的事实有出警情况说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申诉人本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且申诉人在一审当庭认罪,足以认定。申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作出司法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科学、合理,申请人认为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