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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执12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唐青兰与石雪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青兰,石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12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青兰,女,196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兰阳路4号。被执行人:石雪萍,女,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胜利路南段1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青兰与被执行人石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石雪萍名下位于兰考县裕禄大道北段东侧三环花园的房产(房产证号:460**号)一处,现已移送评估。因被执行人石雪萍目前正在监狱服刑,其名下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汪 鑫审判员  亓国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睿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