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蒙城县国土资源局、王国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蒙城县国土资源局,王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622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蒙城县国土资源局,机构代码11341622003178664H,地址:安徽省蒙城县嵇康中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陈峰,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怀礼,该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白波,该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国伟,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2017年5月17日,本院收到蒙城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蒙国土行罚(2016)23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蒙城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10月19日已经向被执行人王国伟送达蒙国土行罚(2016)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已经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蒙城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井飞雪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雯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