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顾东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保246号被保全人顾东志,1,41岁,1975-05-1000:00:00.0出生,地址河间市。被保全人户秋霞,2,41岁,1975-08-1500:00:00.0出生,地址河间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中杰诉被申请人顾东志、户秋霞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中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中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 凯书记员 赵中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