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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曹某与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1364号原告曹某,女,汉族,1962年8月7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卜某,男,汉族,1954年1月24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原告曹某诉被告卜某离婚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经查,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多年,家中长期无人,本院多次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等送达信息,原告在指定期间未予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亚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巨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