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运平与邢台经济开发区王快镇后楼下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运平,邢台经济开发区王快镇后楼下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466号原告:杨运平,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邢台经济开发区王快镇后楼下社区居民委员会(原邢台经济开发区王快镇后楼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王快镇后楼下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峰,该居委会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运平与被告邢台经济开发区王快镇后楼下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运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杨运平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提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运平负担。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辰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