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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漳州货郎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货郎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初179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漳州货郎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东盛温泉公寓一层商场(19-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U。法定代表人:黄宪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清,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浦江县,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货郎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月华代理审判员  邓文安人民陪审员  王闽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傅舒惠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