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刑庭、许士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刑庭,许士爱,司增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许士爱,男性,住江苏省沛县。被执行人司增刚,男性,住江苏省沛县。上列当事人因盗窃罪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单县人民法院刑庭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丁继民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