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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波与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森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53号原告:王波,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现住武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中海,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和平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永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青,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系公司员工。第三人:河南森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1号卖场二20层2019号。法定代表人:顿守本,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桂霞,女,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波与被告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森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波经本院催交诉讼费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相应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明慧代理审判员  李亚楠人民陪审员  刘文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焦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