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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4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志丹与刘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丹,刘红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3民初4297号原告王志丹,男,汉族,1982年9月2日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尹凯,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炜,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红旗,男,汉族,1967年2月18日生,住荥阳市。原告王志丹诉被告刘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丹的委托代理人尹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红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3日,被告因生意周转急需用钱找到原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2500元,当时被告允诺该借款被告用期三个月。原告考虑到其同被告系朋友关系,便将钱借给了被告,并由被告给其出具借到条一份,该借到条明确载明“今借到王志丹人民币现金伍万贰仟伍百圆整”。之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出示的证据:借条一份。被告刘红旗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开庭审理,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出示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3日,被告刘红旗向原告王志丹借款525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王志丹人民币现金伍万贰仟伍佰元整。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刘红旗欠原告王志丹借款525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红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志丹借款52500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2元,由被告刘红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丁现术人民陪审员  田玉才人民陪审员  宋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浩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