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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罗显兵、罗建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显兵,罗建荣,何正荣,何超,何荣德,袁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2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显兵,男,汉族,1977年11月10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正荣,男,汉族,1971年2月28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超,男,汉族,1980年5月22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荣德,男,汉族,1954年12月21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红,女,汉族,1984年3月6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原审原告:罗建荣,男,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上诉人罗显兵因与被上诉人何正荣、何超、何荣德、袁红以及原审原告罗建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0330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显兵收到法院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按期缴费,一审法院多次打电话通知上诉人罗显兵缴费,其不予理会,也拒绝到法庭接收法庭人员释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显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大刚审 判 员  周亚琼代理审判员  陈文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琇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