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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李映祥与罗姚月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映祥,姚月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472号原告:李映祥,男,193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姚月朦,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09192708C。。负责人:谢文风,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映祥诉被告罗姚月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代文分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映祥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映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李映祥负担。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思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