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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3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简远乾与张喻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远乾,张喻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318号申请人:简远乾,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重庆博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译,重庆博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喻鸿,女,1989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简远乾与被申请人张喻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简远乾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喻鸿名下的价值134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重庆中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XX路XX号X幢XX室(产权证号: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建筑面积:134.06㎡)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简远乾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张喻鸿名下的价值134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中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