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7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芜湖市爱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当涂县中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爱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县中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7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爱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福达园5幢1-101架空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9949954P。法定代表人:程从德,总经理。被执行人当涂县中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护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6775646334。法定代表人:沈春兰,总经理。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中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中杭路99号2-全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19940773R。法定代表人:沈春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2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05日向被执行人当涂县中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中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