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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均华与被告方圆、毕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均华,方圆,毕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1161号原告:李均华,男,1965年6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富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代义,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圆,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被告:毕长春,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原告李均华与被告方圆、毕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均华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李均华负担。审 判 员 江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叶莉君书 记 员 吴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