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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汉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保179号申请保全人乐陵市邦众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俊勇,经理。被保全人张汉富,男,197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保全人孙善臣,男,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申请保全人乐陵市邦众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张汉富、孙善臣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1481民初13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保全人价值8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保全人张汉富所有面积115.86㎡位于德州市德城区某某花园小区2号楼2单元5层西户楼房一套,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16日止。二、查封被保全人张汉富所有位于乐陵市某某某某花园小区6号楼3单元1层西户楼房一套,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17日止。三、冻结被保全人张汉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账号15×××22的存款84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7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