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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民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山东济宁蓝天恒基锅炉有限公司、莱芜晟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济宁蓝天恒基锅炉有限公司,莱芜晟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民终1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济宁蓝天恒基锅炉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芜晟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山东济宁蓝天恒基锅炉有限公司、莱芜晟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商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首先,一审法院在莱芜晟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出反诉的情况下,直接判令山东济宁蓝天恒基锅炉有限公司向莱芜晟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反法定程序。其次,一审法院对山东济宁蓝天恒基锅炉有限公司的滞纳金应否缴纳及计算依据均未查明,且一审法院对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该质量问题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从而阻却付款,未予审查,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商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东济宁蓝天恒基锅炉有限公司、莱芜晟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542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 峰审判员 张正良审判员 鞠荣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