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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4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麦良才与余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良才,余其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4113号原告:麦良才,男,汉族,住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宇,宁波市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其斌,男,汉族,住象山县。原告麦良才与被告余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书面表示不交纳诉讼费,并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杜识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董夏军?PAGE?2??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