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4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麦良才与余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良才,余其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4113号原告:麦良才,男,汉族,住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宇,宁波市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其斌,男,汉族,住象山县。原告麦良才与被告余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书面表示不交纳诉讼费,并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杜识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董夏军?PAGE?2??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