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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明泽与被执行人王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明泽,王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34号申请执行人袁明泽,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碾子峪孤山子村,身份证号:1308271990********。被执行人王学华,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碾子峪孤山子村,身份证号:1308271986********。申请执行人袁明泽与被执行人王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学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凤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