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特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化德、曹子旗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化德,曹子旗,朱晓钟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特38号申请人:申请人:刘化德,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曹县。申请人:曹子旗,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回族,住曹县。申请人:朱晓钟,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曹县。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化德、曹子旗、朱晓钟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刘化德、曹子旗、朱晓钟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5月18日经曹县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曹子旗、朱晓钟于2017年9月15日前偿还申请人刘化德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6500元(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按月息2%计付),若逾期未还清,申请人曹子旗、朱晓钟应偿还申请人刘化德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付)。二、其他无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化德、曹子旗、朱晓钟于2017年5月18日经曹县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