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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金代五、毕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代五,毕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皖1881执819号申请执行人:金代五,男,1972年1月8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毕国庆,男,1972年1月3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杨明香,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金代五与毕国庆,杨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金代五于2017年4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毕国庆,杨明香支付执行款638300.00元,现毕国庆,杨明香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3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崇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