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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乔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乔佰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187号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杭锦后旗。法定代表人:赵多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竟文,男,该公司职工。被告:乔佰华,男,50岁,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兆物业公司)与被告乔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福兆物业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兆物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丽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