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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刑初148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9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民权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辩护人苏醒,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苏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蒙面进入本村村民徐某家中,采取持刀威胁手段,抢劫徐某现金1000元。案发后,赃款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徐某。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并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苏醒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有悔罪表现,恳请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蒙面进入本村村民徐某家中,采取持刀威胁手段,抢劫徐某现金1000元。案发后,赃款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徐某。上述犯罪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2017年1月2日晚21时许,其看完电视睡觉,到了3号凌晨3时许,其醒了在床上胡思乱想,就想到抢点钱花花。就想到了同村凤丽(徐某)家,因她家住的比较偏僻,男人张某甲在郑州做生意不在家,她本人还是教师,想着她家有钱,就从床上起来,拿了其丈母娘去世时留下的孝布,并带上水果刀和家里的矿灯出去了。其把孝布撕成四块,头上一块,身上一块,每只鞋上各一块,头上的那块还划开两个口子,露出两个眼睛,身上的那块就披在身上,鞋用孝布缠住,就去了凤丽家。其从徐某家的墙茬上爬上她家二楼平台,进入一楼凤丽住的房间里,用矿灯对着凤丽照,凤丽醒了嗷了一声,其威胁她不让她吭声。其一下用刀子杵到她的脸前,不让她嗷。让她先穿上衣服,威胁她把钱拿出来,她从床头柜拿出一个钱包,把钱包里的钱拿了出来,她还说家里就剩这些钱了。其不让她说话,又让她用钥匙把院门打开了。为了不让她听出其的声音,其故意伪装普通话,还拿捏着腔说的。其抢劫后就从凤丽家出来了,走到村里的柏油路上,用矿灯照着,数了数钱是1000元然后回家了。到家后把头上的身上的和鞋上的孝布都扯下来,才发现鞋上缠的两块孝布都没有了。其就进厕所里将孝布弄成一团扔到茅坑里面用打火机点着了。着剩下的渣子用铁锨搅搅,就回屋里了。把抢的1000元藏到西间筛子上一个黑色手套里面,水果刀放到条几上,矿灯放到睡觉的床头柜上。其坐到床上,打开电视看了一会儿。其媳妇醒了起来喝药,她也没有吭声。其就睡觉了。睡了没多长时间,同村的李某某和张某2来敲门,其媳妇也醒了。他们两个就问凤丽家被抢的事,其当时没有承认。2、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1月2日晚上,其看完电视就睡觉了,到了凌晨3点多,其感觉到眼前一亮,发现床头前站着一个人用手电筒照着,这个人身上披着一身白色孝衣,吓的其嗷了一声。这个人用刀子架到其的脖子上,并威胁把钱拿出来,其从床头柜里拿出钱包,把钱都给了那个人。还对那个人说这个星期孩子的生活费都没有了,那个人不让说话,让找钥匙把院门打开,那个人临走的时候威胁其不准喊人,否则回来捅死其。其赶紧关好大门锁住,到屋里给邻居宝财打电话,又把张某2和张某乙叫过来,后来把村委干部李某某叫过来了,其当时就对李某某说是熟人干的,听声音,凭个头,身形就是本村张某某。李某某把张某某的父亲也叫过来,把情况向他爹说了,老头气得不轻。老头说先去张某某家问问。张某2和李某某去了张某某家,回来后,他们两个说张某某不承认,其就报警了。3、证人吴某、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3日凌晨,徐某告诉他们说,她被本村张某某抢走1000元。4、证人李某、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3日凌晨,徐某找他们说其她家被抢走1000元,是本村张某某抢的,找到张某某后,张某某不承认抢钱的事情,后来徐某报警了。5、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2日晚上九点多,其看完电视就睡觉了,其丈夫张某某在床上玩手机,其不知道睡了多长时间,睡醒后起来喝药,其看见丈夫张某某还在看电视。到了早上天快亮的时候,听到村会计李某和张某2敲门,其丈夫把门打开,李某进来就和张某某说“凤丽(徐某)说了,你晚上三点多的时候,去她家抢她的钱,钱也不多,一千块钱,你要承认啥都不说了,要不承认就报警了”,其丈夫没有承认,他们就走了。6、视听资料,证明对被告人张某某讯问时的情况。7、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及物证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被告人抢劫使用的刀子,矿灯、抢劫赃款的情况。8、发还清单,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抢劫被害人现金1000元,已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9、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采取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28年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海涛审判员  彭宗国审判员  孙 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自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