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炳胜与李怀恩、黄硕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炳胜,李怀恩,黄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保49号申请人:杨炳胜。被执行人:李怀恩。被执行人:黄硕。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炳胜与被执行人李怀恩、黄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炳胜于二О一七年四月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李怀恩租赁的威海市文登区侯家镇潘家村村南貂场的经营使用权(租赁期限2017年4月7日至2041年12月15日)(保全价值24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炳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怀恩租赁的威海市文登区侯家镇潘家村村南貂场的经营使用权(租赁期限2017年4月7日至2041年12月15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