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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伟俊与吴天木、韩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俊,吴天木,韩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164号原告:吴伟俊,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吴天木,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韩幼,女,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原告吴伟俊与被告吴天木、韩幼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吴伟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伟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伟俊负担。审判员  邓云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秀娟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