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伟俊与吴天木、韩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俊,吴天木,韩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164号原告:吴伟俊,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吴天木,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韩幼,女,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原告吴伟俊与被告吴天木、韩幼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吴伟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伟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伟俊负担。审判员 邓云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秀娟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