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3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宋先珍、赵保银等与耿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先珍,赵保银,朱龙,朱震,耿广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皖0323民初1158号原告:宋先珍(系死者朱建刚母亲),女,194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赵保银(系死者朱建刚妻子),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朱龙(系死者朱建刚长子),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朱震(系死者朱建刚次子),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镇海,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广文,男,1952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宋先珍、赵保银、朱龙、朱震与被告耿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先珍、赵保银、朱龙、朱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3日,被告因承揽工程缴纳保证金需要,从原告处借款60000元,并约定月息两分。当日,朱建刚从银行取现60000元交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朱建刚于2016年10月14日因病死亡。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耿广文偿还原告宋先珍、赵保银、朱龙、朱震借款60000元,于2018年5月20日前履行;如逾期未全部履行,原告宋先珍、赵保银、朱龙、朱震有权就全部未履行款项加10000元申请法院执行;二、原告宋先珍、赵保银、朱龙、朱震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被告耿广文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加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