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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徐寒松、吴洪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寒松,吴洪瑜,张庆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1执异3号异议人(案外人)徐寒松,住威海市。申请执行人吴洪瑜,住威海市。被执行人张庆忠,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洪瑜与被执行人张庆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登记在张庆忠名下位于威海市古寨南路162号403室房屋,并进行了价值评估,拟进行拍卖。异议人徐寒松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异议人申请撤回申请。经审查,异议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徐寒松撤回异���。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徐向东人民陪审员  姜悦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景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