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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雪粉与杨红平、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粉,杨红平,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104号原告:王雪粉,女,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红平,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驾校教练。被告:XX,女,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雪粉与被告杨红平、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王雪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雪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雪粉负担。审 判 长  杨 红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