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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涛然与宋玉凤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然,宋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财保73号申请人:刘涛然,男性,汉族,1975年06月09日出生。被申请人:宋玉凤,女性,汉族,1977年11月08日出生。申请人刘涛然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玉凤名下位于户县金盾小区1号楼2单元801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刘涛然已提供了资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玉凤位于户县金盾小区1号楼2单元801号房屋,期限为2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被申请人宋玉凤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罗瑞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放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