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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苏某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3刑初122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某,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9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由本院决定并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辩护人潘志明,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秀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6日14时许,因存在土地租赁纠纷,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乐园村委会竹仔园村的村长麦某某与三名村民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乐园村委会城西大道中信加油站,试图围闭加油站周边的土地,后被告人苏某某等人在制止麦某某等人的行为过程中,用拳脚殴打了被害人麦某某并将其推倒在地,致使被害人麦某某的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左侧第6、7肋移行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麦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委托他人赔偿了被害人麦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麦某2的谅解。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刑初字第47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用土地协议书、协议书、调解书、收条、情况说明,证人温某某、温某甲、王某某、上某某、陈某某、向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麦某某的陈述,清远市清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其在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均表示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苏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结合其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的同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的案情,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其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审判员  吴楚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月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