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杨飘张代伦等与易前耀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前平,张代伦,张代周,周杨飘,易前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2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前平,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代伦,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代周,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杨飘,男,1944年2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山,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琼,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前耀,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上诉人谭前平、张代伦、张代周、周扬飘因与被上诉人易前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7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谭前平、张代伦、张代周、周扬飘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谭前平、张代伦、张代周、周扬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前平、张代伦、张代周、周扬飘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谭前平、张代伦、张代周、周扬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柯 言审 判 员 黄 文 革代理审判员 杜 抗 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欧阳星宇 关注公众号“”